如果公司因為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等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企業需要向工商部門做清算組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