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納稅包括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兩個方面,在稅收征管過程中,通常會遇到不同形式的不依法申報納稅行為,這些行為不同所產生的后果也大有不同。
一、未按時進行納稅申報,但按期繳納了稅款
這種情況下,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按時進行納稅申報,但沒按時繳納稅款
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采取強制措施征繳稅款,也可根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強制規定主要包括: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其所得抵繳稅款。
三、按時進行納稅申報,但申報不實
此類不按時申報納稅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納稅人虛假納稅申報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另一種是納稅人虛假納稅申報但未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第一種情況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種情況下稅務機關會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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