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撤銷的勞動關系處理技巧:
1.總公司獨立承擔責任。
總公司直接為被告,分公司所產生的債務直接由總公司承擔。
一般適用于分公司已經被撤銷并辦理注銷登記或者分公司本身并無財產的情況;
2.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以分公司與總公司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擔所負債務時,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該方案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
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3.分公司直接承擔責任。
主要適用于分公司有足夠的可控制財產,可以主張分公司獨立承擔責任。